乘車規則
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通學生、住宿生乘坐校車、專車各項規定辦法
99.10.20行政會報通過
105.11.15行政會議議決
一、依學校規定假日必須到校參加自修之年段【國三、高三、高二】,必須繳交全學期之各項費用,如不參加者,視同放棄,恕不退費。
二、為了保障整學期乘坐校車同學之權利,平日單趟車票之購買,將視該路線人數決定是否開放販售,該路線站別之票價依公佈價格販售,月票價格適用於整學期購買之同學。
三、購買當日臨時車票之同學,需於上車之前提前購買,如乘車當日有變動或不搭者,請於當日放學之前申請退費,超過乘車日期,視同放棄,不得申請退費。
四、平時有購買月票者,如參加校外補習、去同學家、親戚家等個別原因,所乘坐之站別與平時不同地點者,需依規定重新購買單趟車票,學校不退當天票價也不能抵別站的票價。
例如:1.平常回家是西螺,某天要去斗六補習,請重新購買斗六的票價。
2.平常回家是吳厝,某天回西螺親戚家,屬同一台校車,僅需補兩站價價之差價。
五、搭乘校車者,如上下學不同站,但屬同台校車者,原則上以遠程月票收取,但上下學不同站,也不同台車者,將以上下學單程計算。【除斗六例外】。
六、通學生月票價格以一個月計算,中途退費者當月月票不退費,並以申請單送到總務處經辦人手中當日開始算起,不得有異。
七、住宿生申請整學期專車者,如遇某次放假原本要回家,結果臨時去親戚家者,如專車不同台,需重新購買車票,但不退當天原車票價,如同台車,僅需補兩站價價之差價。
八、住宿生申請整學期假日返鄉、返校者,如臨時不坐者,視同放棄,不得申請退費。經學校安排改搭通學校車者,可持返校車票乘坐校車(校車有經過之站別,不可要求增加站別)。
九、住宿生中途申請各項退費者,將以申請單送到總務處經辦人手中當日算起,不得有異。
十、申請晚上留校自修或留校補習者,請購買月票(所謂月票是指上下學時段,如你晚上留到9點放學,請以乘坐月票者身份購買整學期月票,請注意晚上9點放學那時段乘坐者,如住虎尾鎮內者請投10元,虎尾鎮外者請投20元。 例如:1.一般購買月票者,如5點10分放學者,將不用加收費用。
2.一般購買月票者,如5點10分放學之後將留在學校自修或補習者,8點20分放學將坐校車回家者,
如住虎尾鎮內者,需加收10元,虎尾鎮外者需加收20元。
3.非購買月票者,要搭乘夜間校車者,除需補齊該站單程費用外,再依第2項加收費用。
十一、凡搭乘校車(專車)未依規定事先購票,經查證屬實者,違規者除依校規處分外,需補齊下車站別單程票價並加罰2倍票價之罰款,不得有異。
十二、平時或假日購買臨時車票者,一律為站票,不得佔坐購買整學期同學之權利,如有剩餘之車位,方可乘坐。
十三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呈校長批核後公告實施,其修訂亦同。
下載檔案:乘車規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