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宿生實踐生活規範實施辦法
住宿生實踐生活規範實施辦法
壹、目的:期使全體住宿生實踐生活規範,達到自治、自律精神。
貳、執行原則
一、本辦法所列各加扣分事項,係指情節輕微者依本辦法處理,如屬情節重大者仍依程序按校規適處。
二、各生基本分為80分,以學年為計算,凡達90分者(不含)檢討議獎,達70分者(含)即通知家長,另低於60分者(含)則退宿。
三、全校教職員(含監督晚自修者)如發現住宿生優劣事蹟,所記載事實情形可直接交付住管處人員憑辦。
四、執行時以公平、公正之精神,衡量住宿生當時之情節及反應態度做為加扣分之憑據,避免因個人主觀情緒、好惡行事。
五、累計積分接近70分之前,應通知家長密切配合規勸該生檢討改進。
六、應建立住宿生每人資料卡ㄧ份,由宿舍輔導員負責保管併隨時登錄,凡加扣分經確立後,即建立完整資料備查併通知家長,俾利爾後查詢之依據。
七、對累犯之住宿生除通知家長外,另會請該班導師及相關處室協助輔導。
八、設男女生自治幹部若干名(擔任樓長、室長),由住宿生中遴選品學兼優之同
學兼任,承宿舍輔導員之輔導,結合住宿同學推展自治工作。
九、擔任自治幹部(擔任樓長、室長)負責盡職且有具體事實者,以每月為單位計算,檢討議獎。
十、依據本辦法建立住宿生資料卡於加扣分經確立後,以每月為單位計算,取各樓層表現優良之前六名寢室,檢討議獎。
參、加分標準
一、輪值勤務負責盡職且執行徹底者,加1-3分。
二、餐廳、內務、自修教室等經常保持整潔者(以乙週為單位計算),加1-2分。
三、主動服務且具有優良事蹟者,加1-3分。
四、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且有具體事實者,加3-5分。
五、對指定工作如期完成且表現優異者,加1-3分。
六、主動反映學生動態(或主動報告防範災害發生),能先期防範疏導致未釀成事故者,加10分或簽請議獎。
七、檢舉重大違規行為者,加5-10分或簽請議獎。
八、其他符合加分標準或議獎事項,視情節參照上列各款辦理。
肆、扣分標準
一、擔任宿舍值日勤務(宿舍、餐廳、自修地點等)工作執行不力者,扣2分。
二、亂丟垃圾破壞環境整潔者,扣1分;嚴重者,扣2分以上。
三、內務整理未依規定者,扣1分。
四、餐廳個人區域不潔者,扣1分。
五、餐廳個人負責物品損壞或遺失者,扣2分。(另照價賠償)
六、服裝儀容未依規定者,扣1分。
七、宿舍個人物品未放定位者,扣1分。
八、在宿舍、自修教室(含走廊)打球者,扣2分。
九、未參加早、晚點名或集合、自修遲到者(含藉機早退者),扣2分。
十、用餐時間無故缺席者,扣1分。
十一、不假外出者,勒令退宿。(另依校規適處)
十二、破壞公物及其他設備者,扣5分(另照價賠償),嚴重破壞除照價賠償並另簽議處。
十三、攜帶違禁物品者(電器、音響、凶器、不良書刊及其他違規物品),扣3分(物品沒收請家長到校攜回,情節重大者另行議處)。
十四、打架滋事者(含圍觀),扣5分;毆打同學者,扣5分;如造成傷害另案議處。
十五、自修時不守秩序者,扣2分。
十六、自修時攜帶食物(品)或飲食者,扣2分。
十七、熄燈就寢後講話或走動者,扣2分。
十八、熄燈就寢後無故不在自己床位就寢者,扣5分。
十九、熄燈就寢後影響同學睡眠品質者,扣2分。
二十、其他未列入項目者視情節扣分。
廿一、凡移送學務處者依獎懲類別扣分併列入紀錄。
伍、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併呈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