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書館管理暨借閱規則
105/1/12行政會報修正通過
一、 圖書館內,必須保持安靜,不可高聲討論、嬉戲或追逐。
二、 圖書未經完成辦理借出登記手續而自行攜帶出館,經被發現確認屬實者,視同竊書論,本館停止其該學期借書權利並移請學務處議處。
三、 本館下列圖書限館內閱讀,不得外借:參考工具書、報紙、當期雜誌、視廳資料。
四、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他人,否則一經發覺,即停止其借閱權六週,並追還所借圖書。
五、 借閱期限及數量:(一)學生:三十天、三本
(二)教職員:三十天、十本,借閱圖書逾期未還者,停止借書權七天。
六、 所借圖書如有污染、圈點、批註、折角、撕破、割頁或遺失者,應負責任之借書人,須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七、 如遇特殊狀況,經本館通知後,雖未至還書期限,借閱人須立即歸還所借圖書。
八、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,須在離校前還清所借書籍;退休同仁請先行還書,再辦理退休教職員證。
九、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,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