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縣揚子高級中學教學設備(特殊教室)管理辦法

 

一、為加強借用教學儀器設備使用管理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設備組管理的教學設備。

三、借用原則以教學使用為主。

四、借用期限以當日借還為原則。

(一)設備數量有限,請於3天前預約登記(若當天臨時欲借用,須視是否有未被預約的設備而定)。

(二)若教師需長期借用,請提交書面申請,經校長核定後為之。

五、借用硬體設備必須至設備組填寫設備借用登記,並於借用期限內歸還。

(一)設備借用及歸還時,借用者

1.請當面清點設備機型與數量,並登記清楚(含配件)。

2.使用完畢請檢查確定設備狀況是否良好,如有故障,請告知教務處設備組並在「教學設備領借用登記簿」上註明,以便維修。

(二) 設備借用逾期未歸還,則停止借用設備權利一週。(因逾期未歸還,將影響下一位借用者教學活動)。

(三) 一學期內若逾期累積達三次,則失去該學期借用資格。

六、借用設備期間,借用人需負責保管責任,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,借用人須負責修復或賠償。

七、借用人辦理歸還時,請親自完成歸還程序。

八、借用人須配合總務處協助進行財產清點,必要時教務處得隨時收回盤點 檢測。

九、各項設備於每學期期末考期間停止借用,以利管理單位檢修、清點。

十、本要點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